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要闻 > 详细内容
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9  阅读次数:12247  字体大小: 【】 【】【

          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商标法》建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模式,对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可以应当事人的投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而且可以根据他人的举报查处地理标志案件,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查处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中外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切实维护了地理标志注册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地理标志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等民事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犯地理标志权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判决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商标法律体系对注册和未注册的地理标志同时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护


  1、我局对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提供了有力保护。龙井茶就是很好的例子。市场上龙井茶假冒产品一度泛滥,浙江省政府和农业部分别致函商标局,认为“龙井茶”是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商请商标局依法核准“龙井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商标局于2008年9月初步审定并公告了“龙井茶”地理标志。“龙井茶”注册后,浙江省工商局及有关省工商部门依法对市场上假冒“龙井茶”地理标志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使“龙井茶”地理标志得到了有效保护,净化了市场,收到省政府领导的表扬。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福建 “明溪肉脯干”、“政和工夫”茶叶等地理标志上。


   2、以撤销福建某企业在莲子商品上将“湘莲”地理标志抢先注为普通商标为例,《商标法》对尚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也通过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予以法律保护。在2005年“湘莲”地理标志未向我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前,福建某企业在莲子商品上将“湘莲”地理标志抢先注为普通商标,2005年,湘潭县湘莲协会对该注册商标向我局提交了争议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人明知"湘莲"为莲子商品的地理标志,仍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外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性质及来源产生误认,据此裁定撤销争议商标,保护了“湘莲”真正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4]
  • 评论人:[匿名] 时间: [2018/4/30 13:26:34] IP:[36.248.165.11*]
  • a href="http//www.pranaprana.net/"pranaprana/a, a href="http//www.qehbem.net/"qehbem/a, [url=http//www.upshotresume.com/]upshotresume[/url]

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聊城商标注册.聊城商标事务所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