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洛南县秦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 农业用塑料膜; 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 农用地膜; 电控透光塑料薄膜; 塑料板; 塑料杆; 塑料条; 半加工泡沫塑料制过滤材料; 半加工人造树脂”服务上,注册了第37093141号商标。
商标局以存在在先近似商标为由,于2019年9月6日驳回此商标申请。
洛南县秦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驳回复审,最终申请商标成功得以初审。
申请商标
37093141号
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 农业用塑料膜; 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 农用地膜; 电控透光塑料薄膜; 塑料板; 塑料杆; 塑料条; 半加工泡沫塑料制过滤材料; 半加工人造树脂;
引证商标一
4470513号
第17类,合成树脂(半成品);人造树脂(半成品);半成品橡胶(截止)
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金属管套;合成树脂(半成品);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管;非包装用塑料膜;橡胶榔头;贮气囊;渔业用浮球等;
引证商标二
1172236号
洛南县秦丰代理人以及代理律师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材料、申请人介绍、获奖荣誉、广告宣传资料等。
经商标局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判决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分析】
因为商标近似被商标评委驳回是驳回复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商标法》中对于商标近似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审判标准,但是实际中的商标申请种类繁多,因此,商标近似判决存在诸多不定因素,很多案件可通过复审申诉。
本案就是通过驳回复审,成功获得商标初审的典型案例。
案件也启示商标注册者,在商标被驳回时,要仔细研读驳回理由,若真的存在申请商标没有近似或者侵权的情况,则应该积极应对,争取商标的予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