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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鸡”商标有多妖?-聊城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0/6/10  阅读次数:844  字体大小: 【】 【】【

餐饮界的“鸡”花样百出,叫花鸡、叫了个鸡、火鸡……又出现了“妖鸡”,谐音“妖姬”么?如此作妖的商标难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这样的商标就会遭驳回。

妖鸡商标来源:百度.jpg

近日,有关第33279705号“妖鸡”商标驳回复审的的决定,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驳回申请商标“妖鸡”的注册申请。

关于第33279705号“妖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0838号

申请人:深圳新源生态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评委驳回其第33279705号“妖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云南省指定精准扶贫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在餐饮行业,非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旅店行业,不会也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特指盐津乌骨鸡,名字取其特性,不含歧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广告宣传资料、乌骨鸡收购合同、店面照片、网站页。

妖鸡商标.png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前车之鉴:警惕商标“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1、含政治敏感词商标:具有明显政治色彩(包括习近平总书记的经典语录等),作为商标使用时有可能使其在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同时具有相应的政治影响,容易对我国政治、文化等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2、具封建迷信的商标:商标注册审查时对于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以及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的标志,都将可能会被认定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

3、含粗鄙低俗内容商标: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以我国法律和公共道德观念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商标由反映丑恶行为的文字、图形或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公共道德观念背道而驰。

4、汉字成语不规范商标:如若申请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

5、含国家战略词商标  :涉及国家战略用语的商标都会从严审查,类似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贸易组织等会从严审查,但也几乎会被驳回。

6、含最高级形容词商标:诸如“天下第一”、“世界之最”、“无敌”、“举世无双”之类最高级形容词,在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申请商标所表达的特定事物可能出现的变化和不确定性,易带来不良影响。

在《商标审查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过当一个商标名很明显地能够与一些比较敏感的领域相关联时,审查起来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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